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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自诉中的证明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2 10:52

2、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

    自诉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包括自诉人、被告人等在审判过程中履行证明责任应达到的程度,及人民法院在做出有罪判决时对其裁判结果应该达到的证明程度。

    自诉人在审判阶段,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达到惩罚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使法院确信其所指控是真实的,被告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要法院认为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因此自诉人在此阶段的证明标准可以界定为:足以使法院确认其指控。对被告人而言,在提起反诉后,其证明标准也应该等同于自诉人。对人民法院而言,同公诉案件一样,都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立法对刑事案件定案时认定有罪的统一证明标准,只要未达到这一标准,就只能做出无罪判决,此时国家已经尽到了在程序上对被害人权益加以关注和保护的责任,而不应再归咎于程序缺陷。⑧

注释:

①“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我国刑事起诉权的概括,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高校法学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8页;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第222页。

②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5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取证;第158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③莫湘益《论法院在自诉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权》载《江西电力职工大学学报》 2001年1期。

④龙宗智,左卫民《法理与操作-刑事起诉制度评述》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

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室《论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适用》载《 法律适用》 1998年第2期。

⑥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时的证明标准原则参见:江苏省吴县市人民法院告申庭《试析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载《法律适用》 1998年第2期。

⑦左卫民教授指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是法院的判决标准,而不是自诉人的起诉标准,如果把两者混为一谈,实质上会使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就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而且作出实体认定”,参见:左卫民等《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108页。

⑧柯葛壮《保障被害人起诉权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高校法学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 左卫民等《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

3.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

4.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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