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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犯罪”背后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8-03 17:48

  “临时性犯罪”背后的问题

  “雷词”只是舆论对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归谬化的解读,关键是政府怎样缓解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严重焦虑。

  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两名协警邱某和蔡某趁一女子醉酒,先后与她发生性关系。日前湖州南浔法院判决: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主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遂“酌情从轻”以强奸罪判决两人3年徒刑。(11月2日《羊城晚报》)

  判决书中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语,被网友概括成了“临时性强奸”,该判决的公正性也遭到严重的质疑。那么,“临时性强奸”的问题出在了哪里?

  首先,撇开“临时性强奸”一说,判决的公正性的确值得商榷。两名协警乘女孩醉酒与之发生性关系,显然构成强奸。而且,两人是“先后”强奸,这就构成了“轮奸”。按刑法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徒刑。就算他们有自首以及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法定、酌情的“从轻”情节,而且法院判决中也明确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那么“从轻”就必须在法定刑罚幅度之内,轮奸的最低刑就是10年,不可能“从轻”成3年,此举突破了法定刑的幅度,涉嫌枉法判决。

  依此看,法院没有认定两协警构成轮奸,那么所谓“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不仅是说两协警不是事先“有预谋”地将醉酒女子带入宾馆,更说明两协警先后强奸女子的行为,意思上无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相当于说,小偷A偷了某人之后,小偷B又偷了一次;一协警实施强奸之后,同一房间内的另一协警居然不知情,又强奸了一次;这分明就是两起强奸案,而不是一起轮奸案!?这样的判决明显违背了起码的常识。

  此外,此判决引起舆论强烈反弹之处还在于,两名案犯的身份是协警,准执法人员,其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判决,判决中没有体现这一点。

  其次,按南浔法院事后对媒体的解释,的确没“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说,“它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并被法院采纳,写进了判决里。法学理论里只有“临时起意”犯罪,它是相对事先有谋划的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轻判。此事件中不乏网友对刑法的误解以及恶搞,比如提出“永久性强奸”,但起因是法官没有严格地使用“法言法语”。如果法院判决书本身理性、权威、使人信服,还会有如此多的非议吗?

  事实上,虽然“临时性强奸”一语没有真的出现在法院判决当中,但这不代表假的“临时性强奸”背后没有真问题。“雷词”只是舆论对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归谬化的解读,因为客观上符合传播学的规律而被广泛传播,吸引公众的关注和官员的重视,甚至“假雷词”带动了现实当中的真问题的解决。所以关键不在于司法机关创造或者“被创造”了什么雷词,而是政府怎样缓解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严重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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