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自诉制度的重构(3)
www.110.com 2010-08-03 17:51
司法效率。这种立法初衷虽然良好,但我们不能对以下方面视而不见:追诉权的国际发展趋势表明自诉的功能在逐渐萎缩和减退,希望过分发挥自诉作用的设想难以实现;对检察官的起诉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制约虽然不可缺少,但不是简单地通过赋予被害人以更多的起诉权就能实现的,德国的强行起诉制度与日本的准起诉制度,同样可以成为开阔我们思路的现实参照物;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对这些本身是公诉的案件,在国家专门机关有时尚且难以追究的情况下,将其转交给调查取证权受限、控诉能力严重不足的被害人来追究,其成功率也就可想而知了。所以,权衡得失,不如取消。
(二)建立正规的庭前审查程序。对于自诉案件,审查的内容也应主要局限于程序方面,以避免就有关实体问题产生庭前预断。
(三)明确规定自诉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赋予自诉人和被告人以简易程序选择权。即如果自诉人和被告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健全相关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刑诉法中关于自诉制度的规定只有区区4个条文,与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的21个条文相比,不仅数量上相差甚远,而且相关的程序明显缺失。在对该项制度进行重新构建时,应对公诉与自诉的程序交叉、自诉人的取证扶持、撤回自诉的后果、驳回自诉的救济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诉案件从主要注重“量”的增大转变到主要注重“质”的提高,真正发挥自诉制度的应然效果。
- 上一篇:刑事自诉司法救济条款
- 下一篇: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管辖
最新文章
-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 嫖宿幼女如何处罚?
- · 偷税的法律责任
-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 · 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 ·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 · 非法拘禁怎么判刑
- · 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
- · 刑事案件的审期为多少天
- · 打击报复证人罪
推荐文章
-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 · 不受经济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
- ·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 缓刑的待遇
- ·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
- · 刑事裁定书
- ·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 · 案件受理程序、起诉、应诉、反诉
- ·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 关于自诉案件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