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和王明本是好哥们,在一次聚会上两人却因一件小事闹红了脸。耿耿于怀的张林一直想给王明一点“颜色”看看。
一天,他听说王明一人在宾馆,遂带上“武器”冲上去,不由分说将王明砍伤,后经鉴定是轻伤。伤人后,张林后悔了,称自己是一时冲动。由于张林的认错态度良好,他的家长也愿意为王明的医疗费买单,在法官的协调下,王明也就不再计较。由于双方的刑事,张林避免了牢狱之灾。
“要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最近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传出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安徽、浙江、四川等省市尝试刑事和解,允许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加害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非监禁刑。
以案说法
的哥刺伤的哥和解后获缓刑
4月5日,王某在成都一家干洗店门口洗车,和陈某发生了口角。随后的抓扯中,陈某怒气中掏出水果刀,王某也回车上拿出一把猎刀,但两人被周围群众分开。几分钟后,陈某的朋友的哥杨某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打斗,王某掏出猎刀将杨某刺伤。王某立即报警并等待警方处理。
王某如被判刑入狱,家庭必将遭受重创甚至陷入困境,同时也无力赔偿杨某。怎么办?
是一判了之,还是有其他解决办法?
目前,成都正试行刑事和解,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普遍允许当事人之间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后,自诉人撤诉或调解结案。在公诉案件中,尝试当被告人和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拿到这个案件后,我们主动找到被告人的家属交换意见,让他们去争取的谅解。”承办此案的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说。
在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王某家属在检察官建议下,多次找到杨某家属协商,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杨某3万元,杨某同意谅解王某的行为。法院开庭前,王某的家属就将3万元现金送到杨某手里,杨某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承办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明确指出双方已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有从轻减轻情节。出于对两个家庭考虑,希望法庭判处缓刑。
近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缓刑4年。
权威声音
尝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新模式
“要尝试和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特别强调。
“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罪行一般比较轻微,当事人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具备和解可能,法院在审理时,要尽可能多做劝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指出,如果经过法院出面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非监禁刑。
姜兴长说,对其他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做一些调解工作。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这样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姜兴长指出。
专家建议
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允许当事人“私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刑事自诉案件外,司法机关一旦发现有犯罪行为都必须启动刑事,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此后,无论是否得到被害人原谅,加害人一般都要面临被定罪、判刑。”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允许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私了”。
“刑事案件发生了,对被害人来讲最现实的莫过于赔偿损失,弥补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一旦加害人被定罪、判刑,其学籍、公职等都可能无法保留,并一生背负 ‘罪犯’的恶名,不容易被社会再接受。从此,他们可能对被害人产生怨恨,不愿再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这样的结果常常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两败俱伤。
陈光中说,由于刑案双方都有需求,刑事和解也就是俗称的“私了”,在民间有着很大的市场。他认为,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都应该允许当事人和解。对于贪污、受贿等案件,没有具体受害人,损害的也主要是国家利益,这类案件就不能和解。相反,邻里之间斗殴伤害、盗窃、抢劫的刑事案件就可以允许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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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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