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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莫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www.110.com 2010-08-03 17:54

  问:

  律师,您好,我有个好朋友的先生(以小李代)于07年4月3日被检察部门拘传,协助一起行贿罪调查。案件的主要嫌疑人是小李的父亲(以老李代),但老李因某种原因未到案,调查间,小李承认了父亲叫他给某官员送去二万元,现在检察部门迟迟不放小李,又没有明确的理由拘留,现已经有96个小时了,他们要老李前去认罪才能释放小李,还恐吓小李,如果老李再不出现就要对小李进行刑事拘留,请问,他们这样是否合法?小李是否能通过法律维护合法权益?拜托拜托,十万火急,请律师尽快解答,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首先明确检察院机关的办案值得商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如果没有刑拘,那么最多就是拘传,超过十二个小时,都是有问题的.

  如果已经刑拘,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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