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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胜诉偃师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案
www.110.com 2010-07-20 16:54

原告: 李金胜,男,47岁,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李村镇新民村
被告: 偃师市公安局
案情
案情简介
原告:李金胜,男,47岁,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李村镇新民村。

被告:偃师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社成。

1997年4月25日下午,因李金胜之妻去世准备出殡,李金胜的三个儿子清理邻居李新芳家堆放在门前的石子,李新芳及其儿媳马淑霞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斗,后被群众拉开。马淑霞遂到李村派出所控告遭李金胜及其家人殴打。4月28日下午,李金胜安葬其妻后,刚回到家里,李村派出所民警高克锋带领联防队员武庆伟、高强等人驱车即到李金胜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强行把李金胜带至李村派出所,关押在一间屋子内审问,李金胜辩白时,被认为是态度不老实,遭高克锋等三人用电缆线等工具轮番的抽打,致李金胜受伤。李金胜一直被关押至5月6日,才在《洛阳法制报》记者的干预下被释放。次日,李金胜被送进洛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5月8日,李金胜以偃师市公安局为被告,委托其子李占伟向偃师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非法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审判
审判简介
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被告偃师市公安局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立即指派纪委、监察室查明事实并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高克锋、武庆伟、高强写出书面检查,对高克锋禁闭七日后待岗另行分配工作,对武庆伟、高强予以解雇;2.责成李村派出所暂停工作,学习队伍建设等文件进行整顿;3.将此事通报全局,引为鉴戒;4.向李金胜赔礼道歉,并赔偿误工、医疗费等损失3000元。

由于被告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原告认为达到了行政诉讼之目的,遂于5月23日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偃师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中偃师市公安局认识到其工作人员对原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暴力殴打行为违法性,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其处理结果已达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目的,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5月26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李金胜撤回起诉。

评析
评析简介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但涉及到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与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与健康权的界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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