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法解读 > 相关法规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3)
www.110.com 2010-07-07 17:37


  需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负责本案侦查的指挥人员。
  第一百九十六条 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
  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
  第一百九十七条 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条 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二百零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任务是:
  (一)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二)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四)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五)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六)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七)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第二百零三条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