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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华绑架、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
www.110.com 2010-07-08 13:35

尊敬的二审合议庭各位法官: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并征得上诉人王立华的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其绑架、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第二审辩护人。
    应当说,本案之所以成为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是因为被绑架者中有著名演员;二是影响广泛的媒体对本案广泛的报道;三是上诉人王立华自诩准备实施的惊天大案(未有证据证实)。但是,这些非但不应成为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因素,相反更应当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做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本辩护人在一审法庭上,对认定王立华在绑架过程中、指挥杀害被绑架人的证据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该项事实指控能否成立。而一审判决以“认定王立华犯绑架罪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王立华亦供认的简单理由,而否定辩护意见;却未做出任何有针对性、说服力的论证。本辩护人通过进一步深入研究一审判决的确认证据,在参与二审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对该项事实认定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一审判决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可概括为三方面:1、王立华自行供述及其他同案人供述;2、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3、书证及相关鉴定结论。然而,王立华等被一审判处死刑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二审阶段推翻了以前的供词,尤其在王立华是否指挥杀人这一点上,做出与过往不同的供述。这些在司法实际中被称之为“翻供”的陈述,究竟有没有真实性,是否能够结合其它证据否定一审判决的认定?本辩护人认为,不能简单以“过去已经供述”就轻易否定。因此,在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对该项事实的正确认定需要解决四大疑点:
    一、是否存在杀人的预谋;
    二、实施杀人的起意者是谁;
    三、短信息的内容是什么;
    四、被害人究竟是谁。
    下面,本辩护人就一审判决各项证据证明力的角度,分别进行分析,以揭示这些证据对充分证明对上诉人王立华的认定,对该四方面的疑点,本辩护人分别进行阐述。

一、是否存在杀人的预谋
    王立华并没有亲手实施杀害王×的行为,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杀害王×是临时起意的还是经过预谋的,都有谁参与了预谋,是首先需要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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