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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组织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作用(2)
www.110.com 2010-07-16 20:25

 


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律师事务所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形式。公益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益律师事务所对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享有原告资格。所谓原告资格是指什么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设置原告资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滥诉,保障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直接的行政相对人诉讼。这是最基本的原告资格限制,多是在刚刚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初期所采用。这样规定原告的范围最窄,公益律师事务所不可能以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利益影响人诉讼。据此,除了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外,其利益受到了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也就是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享有原告资格。三是民众诉讼。原告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不断拓宽,是保护的利益范围的不断扩大,使行政诉讼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扩大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利益影响人诉讼和民众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奠定了基础。公益律师事务所以原告身份起诉的行政行为一般包括:、、公益性行政行为、非法授益行为等。


三、建立和发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偶见涉及公益的行政诉讼,其结果也多不尽如人意。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需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探索:一是要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以及公益行政诉讼对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认识;二是拓宽原告资格,不应当苛求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三是拓宽受案范围,例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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