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辅导考生备考司法考试过程中,许多考生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根据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但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强制执行要在相对人的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可否认为“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在复议期间强制执行,无此权限的则要等到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申请执行”?
以上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由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同范畴的问题,不能混淆,所以应分别把握。就行政复议程序而言,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除特定情况外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复议的重要规则。这里是就自行执行而言的,若涉及行政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则依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指出,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性规定。根据《》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和行政诉讼比较,受理标准不同
(1)行为标准
①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11项)和诉讼(8项),实际内容一样,都有“其他”这一项。
②不是诉讼的对象,部分是复议的对象;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申请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申请范围,当事人申请后,复议机关必须给予答复。
(2)争议的内容
①合法性,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出诉讼
②合理性,可以申请复议,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出诉讼,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例:某企业污染河流,行政机关责任赔偿10万元,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8万元,当事人还不服,认为不合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该企业认为8万元的赔偿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法院才受理。
(3)保护权益的范围
①人身权
②财产权
③受教育权
④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
复议保护的权益范围比诉讼大,诉讼只能是前三项权利。
例:申请示威、游行如果公安机关不批准,可以到同级政府复议,如果复议不同意,那就不能诉讼。
2、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复议,抽象行政行为除3种例外的情况外可以复议。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抽象行政行为(3种)
内部行政行为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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