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管辖 > 地域管辖 >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管辖问题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管辖的目的,就是使行政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便于当事人起诉和应诉,保障当事人 充分行使诉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 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多指行政 相对人)可以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法条这样规定不妥。经复议的案 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对象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行为,诉讼标的是复议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复议机 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复议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因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的改变而被撤销, 从而不复存在,不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也不会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即使诉讼,人民法院也会因原具体行政行 为不复存在,不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将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 讼对象是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诉讼标的是复议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被告是复议机关,而不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 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该条规定,可见,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告是复议机关,而不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这样规定,也和上述诉讼标的是复议行为的合法性相一致。

三、经复议的案件,复议 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干扰大,不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和裁判。司法环境的理想 状态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扰和破坏。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但是,理想和现实总有一定的差距。司法体制的行政 化设置,法院的人、财、物受控于地方人民政府。司法环境的现实状态使得司法独立受到各方面不同程度的干扰和破坏,司法独立可谓举步维艰。尤其是行政审判, 因被告直接是当地政府机关而受到的干扰更大。我们一方面憧憬司法独立的理想状态,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和破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