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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标准、程序及依据
www.110.com 2010-07-19 15:35

  一、 处罚事项及标准:

  1、偷税: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挠税务检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非法印制发票: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不进行纳税申报: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税款,责令限缴逾期仍未缴: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多种行为的,分别处罚。

  二、处罚程序

  1、简易处罚程序:税务人员向违法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2、一般处罚程序:立案,调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稽查局税案审委会审理,重大案件报县局税案审委会审理,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报经局长批准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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