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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罚原则(9)
www.110.com 2010-07-19 16:15


  2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2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23.金伟峰:《一事不再罚原则新探》,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24.参见洪家殷:《论“一事不二罚”原则在行政秩序罚上之适用》,载台湾《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4期。

  25.英美法系有“不受双重危险原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相近。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199页。

  26.在法理上,有一种解决正义与安定冲突的规则可作借鉴:当制定法的正义性与安定性产生矛盾冲突时,我们应兼顾考虑,即使制定法的内容不正义,制定法仍然有效,为法的安定性考虑法官必然服从制定法。但若制定法与正义冲突至“不堪忍受程度”时,安定性必然让位于正义。详见邵曼璠:《论公法上之法安定性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

  27.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7页。

  28.吴坤城:《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浙江大学2000届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29.参见江必新主编:《行政处罚及其司法审查实用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

  30.我国台湾由廖义男教授主持的《行政不法行为制裁规定之研究》(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委托,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执行之研究计划,1990年)中的《行政秩序罚法*案》也有类似设计。

  31.需要强调的是,限于篇幅和研究计划,本文只讨论行政法领域内的一事能否再罚问题。实际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及其他行政制裁也同样存在能否再罚的问题。

  32.实际上,我国具体法律规定中存在不少并罚的规定,这类规定数量之多使本原则实际上成为例外,所以大陆学者在研究一事不再罚原则时无人提及此项蕴涵。

  33.老太太在没有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在马路中间卖未经检疫的猪肉。以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为一事,老太太可能分别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对于这种情形,我国部分法律以合并处罚作为合理制裁的策略。比如1994年11月14日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12条就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合并处罚。”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一个物理性行为同时构成多种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可能。

  34.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71条规定的“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关于“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就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适例。

  35.对此,部分(广义的)法律和行政规则已有规定。比如林业部1994年8月1日林护通字[1994]109号“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指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谁先立案由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不得对同一案件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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