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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www.110.com 2010-07-19 15:46

案情介绍    
    1998年7月15日下午,任XX到高河煤矿矿长张XX的办公室,见张福保正与本矿一干部谈话。任XX让该干部先出去一下,他要与张XX谈分房一事。张对任说:你先出去,我们正研究工作。任XX不出去,张XX便上前往外推任。这时任XX就拽住张XX的领口来回推拉,并抓其头发。经他人劝阻,平息了事端。
  后XX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上述事实,以任XX不听劝阻,实施暴力推拉矿长,阻碍矿长执行职务,影响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为由,于1998年8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有关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决定对任XX劳动教养一年。任XX不服,依法于9月9日向XX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查。XX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9月28日以原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为由,维持原劳动教养决定。
  另知:能作为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依据的规有: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三个法规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审批和管理办法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但都没有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另定执行措施的规定。这三个法规中规定的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很明确,根本没有《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
  则:XX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否合法?
  
法理分析    
    判断一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标准之一在于其适用的依据是否存在、是否合法?
  由于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生产经营和财产权益,因此,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基于法律的授权来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合法,则行政处罚也是无效的。
  我国《》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严格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但尚未制定法律、法规规制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才可以设定一定的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且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由此可见,对于警告和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而劳动教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显然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所能设定的处罚之列。
  虽然,我国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同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强调了地方政府规章的拘束力,但是,这里所指的可以参照的规章,是指那些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对于那些不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或者其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则不在人民法院参照之列,也不能发生拘束行政相对人的效力。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也不能作为处罚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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