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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www.110.com 2010-07-19 15:41

  1.有利于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以安全生产的思想观念来教育广大生产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但是如果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和作业,就必须给予行政处罚,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利于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有利于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就是对安全生产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众多的管理方式中,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具有独特的作用,它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制裁,保证和促进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实施和安全生产法律义务的实现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处罚,贯彻执行《》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既可以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也可以维护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利益。

  3.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不安全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从业人员不遵守法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制度,则更容易引发严重事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消灭不安全隐患,可以把预防为主的思想落实到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体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价值核心,贯穿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始终,并且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性、指导性或适用性的基本规则或理念。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实施处罚。有些行为尽管违反了有关规定,但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也不得比照其他法律或者随意实施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责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何种处罚由某个机关实施,这个机关或者组织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并且该机关或者组织只能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权限。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果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就会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处罚行为的违法或者无效。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致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处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公正、恰当。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主体必须给予被处罚人公正的待遇,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程序上所拥有的独立人格与尊严,避免处罚权的行使武断专横。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事实都要向社会公开。只有公开,将行政处罚的全部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公正的实现,它是公正原则的保障。公开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未经公布的规范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不能拒绝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给予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惩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具体适用这项原则时,应注意三种情况,一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二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可由两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只能由其中的一个机关给予罚款;三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依法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果一个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机关就不得再行实施罚款。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虽然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但是行政机关不能只强调制裁,为处罚而处罚,而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从而自觉守法,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达到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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