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昨天,香港立法会以超过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赞成票通过了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
香港特区政府23日开始就有关修改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两项议案进行动议,立法会首先辩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辩论持续到当晚10时休会,昨日上午9时继续进行。经过9小时“马拉松式”的辩论,议案在昨日午后表决,以46票支持13票反对得以通过。
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在辩论发言中说,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办法的议案,在选举委员会组成人数上体现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组成结构上体现了均衡参与的精神。“最重要的是,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参照基础,让下一届政府可以集中精力解决提名程序问题。”
特区立法会表决通过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后,须经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通过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议案后,立法会继续辩论关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并将在辩论结束后进行表决。
唐英年称,这份方案会保持直选和功能组别议席各占一半的安排,再通过新增5个地区直选议席和新增5个区议会功能议席,使具有300多万名选民基础的议席增至议席总数的60%。
■议案修改内容
根据通过的议案,对2012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修改内容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人增至1200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特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共四大界别人士组成,四大界别以相同比例增加委员的名额,即每个界别增加100个议席,每个界别300人,不少于150名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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