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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回复 残疾人状告物价局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公开公交票价收费批准文件的申请重新答复

  ●被告:处理合法适当,原告行为属于滥用权利,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报讯(记者 杨汉坤) 因对申请公开公交票价收费批准文件的回复不满,来自揭阳的夏先生将佛山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要求物价局对其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上周五,该案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

  挂号信发往21市

  申请公开公交票价批复文件

  据了解,身患残疾的原告夏先生是揭阳人,在他9岁那年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使他右腿高位截肢。去年11月23日,夏先生在广州市海珠客运站搭乘第一巴士公司的9路车,上车后被告知他的揭阳残疾人证不在优惠范围内,只有广州户籍的盲人或者重级残疾人才可享受优惠乘车。

  为了明确《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对于残疾人优惠乘车的相关规定到底如何解释,夏先生于今年5月向全省21个地级市物价部门寄去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挂号信,申请公开各市物价局掌握、制作的关于市范围内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收费批准文件。

  不服行政复议

  将佛山物价局告上法庭

  夏先生告诉记者,21个地级市物价部门先后都给了他答复,佛山市物价局的答复是今年6月9日寄回给他的,回复中只是给了几个市物价局及各区物价局的网址,让他自行查阅。

  “登录网站查询文件犹如大海捞针,也无法查询到具体有哪些文件,在登录了网站查询不到相关文件,只看到部分公交车的价格,不是具体文件。”夏先生对此答复并不满意,于是在7月23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佛山市物价局的答复并重新进行答复。

  10月23日,夏先生收到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佛府行复(2009)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维持了佛山市物价局的答复。夏先生对此不服,遂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佛山市物价局告上法庭。经法院审查,该案于11月13日成功立案,并于11月27日下午在禅城区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

  庭审焦点

  物价局答复是否恰当?

  夏先生表示,在佛山市物价局联系他时,他告知了对方由于网络的不稳定性以及网站内容众多,进行查询犹如大海捞针等因素,要求对方提供便利。但对方仍答复让他登录佛山市及辖下各区物价部门的网站查阅。此外,他在申请书中明确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对方却以文件资料较多等理由不予提供,此举是其的表现。

  佛山市物价局表示,佛山市公共交通线路比较多,票价批准文件分别由市物价局以及辖下的各区物价局在不同时期所制作、保存,文件资料较多,且上述信息已经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而夏先生在拒绝具体说明信息用途的情况下,要求复制全部文件资料并提供邮寄的申请,既无必要也不符合合理使用行政机关办公资源的原则,因此,物价局书面函复告知夏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通过政府网站这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并详细告知其具体网址。物价局的这种做法,符合《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规定》的有关条文,合法适当。

  网站能否查询全部文件?

  夏先生表示,他登录物价局提供的网址发现,禅城区物价局与南海区物价局在网站上公开的是公共交通票价价目表,而没有公开相关的批准文件。佛山市物价局作为掌握、制作佛山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法定行政部门,知悉属下网站是否已将公共交通票价批准文件在网站上进行公开,也有能力区别“批准文件”与“标准”,将网站公开的公共交通票价标准作为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公共交通票价批准文件乃答非所问。

  对此,佛山市物价局表示,夏先生依法享有了解佛山公交线路票价信息的权利,并且其正常需要也可以通过查询物价部门,通过网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得到满足,即使通过网络查询遇到困难和问题,也可通过物价部门与其联系时补充说明其特殊需要,从而得到其所真正需要的信息。但夏先生提出申请后的一连串举措令人费解,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其行为属于滥用权利,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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