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丽萍)员工遭遇工伤后,不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老板竟然“人间蒸发”,员工约37万元的工伤补偿金无处可要,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顿,这是曾经发生在工伤员工小谢身上的困境。但可喜的是,在向宝安社保分局提出了工伤救助的申请后,日前,小谢获得了一次性工伤救助金26万余元,成为宝安今年1月起实施工伤救助制度的首例获益人。
今年救助资金达100万元
2008年底宝安区政府通过了《宝安区实施工伤救助工作方案》。2009年4月,区社保分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宝安区工伤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伤救助资金的使用原则、管理办法并落实2009年度工伤救助资金100万元。
社保宝安分局工伤科科长赖建强昨天告诉记者,救助制度主要是想帮助宝安辖区内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得到补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工伤员工渡过难关。
而申请救助的工伤员工,需要符合两大条件:一是未参加工伤保险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致残或死亡的员工,因用人单位破产,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逃逸并经法院执行程序无法获得工伤补偿或者无法获得全部工伤补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是已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死亡或致残,但未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或确诊为职业病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而不能获得工伤补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按标准获得一次性的救助。医疗费标准为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70%。伤残待遇的标准一般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标准的50%-70%。由于自身原因未在事故发生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按相关标准降低10%。
防止无法补偿的根本在人人参保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许锐城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每年市社保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达5万多宗,其中有1000多宗的工伤员工因各种原因企业未给他们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员工是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救助的,并由企业完全承担工伤补偿,社保部门只能给予工伤认定,并协调企业和员工双方就工伤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不成就要移交给劳动仲裁甚至是法院去裁决。”
在此过程中,一些员工会遭遇到小谢那样无法获得企业补偿的情况,有关人士认为,工伤救助制度对生活相当困难的工伤员工无疑是“雪中送炭”,但要避免工伤后工伤补偿无着落而导致生活困难现象的出现,最根本的还是要让每一个员工都享有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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