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喝酒伤亡可特殊对待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据《重庆晚报》报道 10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涉及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等多个问题。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称,《暂行规定》已下发各级法院,即日起实施。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
重庆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
据重庆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介绍,近年来,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大量增加,这类案件因广泛涉及民生权利而成为行政诉讼的热点,同时又因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多样而成为行政审判的难点。当前,在全国各地的工伤认定标准不一,劳动部门、法院、企业和职工为此争执不休,行政工伤确认案件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该《暂行规定》只限于正在审理的一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暂行规定》下发后新受理的一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及案件的二审和再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但对《暂行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当事人以违反该《暂行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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