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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电力监管机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请求的,应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电监会网站11月25日发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加强依法监管,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电监会组织起草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现对公众征求意见。

  请于12月14日前把您的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到:zhishen-liu@serc.gov.cn.

  电 监 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电监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是电监会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提请电监会负责人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办理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封存文件资料等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的裁决决定不服的;

  (五)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有关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比例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电力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等有关事项,电力监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有关电力企业信息披露的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电力监管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九)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监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与电力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三)不服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电力争议调解决定的;

  (四)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有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电力监管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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