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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法律看政府信息公开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稿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或者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早在2008年公开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对于不公开信息的行为将承担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不利后果,这是一种审判公权、救济私权的做法,因而,此举博得广大民众的热切关注。从法理、法律上讲,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怎样被看待呢?

  法律制定过程

  说起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就不得不说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如果发生公民合法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形,民众的权利救济渠道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只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来看,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但由于该类案件类型较新,面临许多法律适用问题,所以必须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实际审判工作予以指导和规范,使其更具操作性。

  从法律的制定进程来看,这是符合现实因素与立法过程的。因为一部完善的法律的产生并非是一步到位的,而要经历制定、补充、修改等环节。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因而此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条例实施一年多来的总结与推进。

  信息公开符合规定

  此次最高法院拟规定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申请可起诉,有望消除信息公开背后的权力恩赐思维。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信息由政府垄断,一些当权者往往运用权力,垄断信息,或者把公开相关信息,看作是他们对相对人的恩赐。

  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信息公开本身应当是政府的义务而非权利。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政府只是一种权力组织形式,它的职能是帮助人民管理公共事务,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

  而信息公开作为人民的一项具体权利——知情权,政府有公开的义务,如果不公开,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然,政府同时承担了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该职权决定并非所有信息政府都有义务向民众公开。比如涉及商业秘密、军事秘密等的信息,则不应当公开。

  与一般行政诉讼的差别

  一般的行政诉讼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由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提供。而一般的行政诉讼多是针对于政府部门的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政府部门在之前对相对人处罚时,必须收集到相应的证据才能实施处罚,因此由被告提供证据的制度是正确合理的。

  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本身应当是一种政府的主动行为。之前不存在一个证据收集与处罚的过程,因此要求政府部门在作为被告时提供证据,而证据并不存在,这是该类行政诉讼关于证据制度的难题。只有解决这个难题才能使此类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作者:王灿梅(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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