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动态 >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新华网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三)具备与所从事涉外统计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四)有健全的资料保密和保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外统计调查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其调查范围限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调查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全国性重要统计数据应按规定公布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国性重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在公布前将拟公布的统计数据抄送国家统计局。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详细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拟先进行试点

  征求意见稿对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项目拟订机关在拟订调查项目时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还应进行试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尽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应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