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海鹏飞黎诚)11月6日,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对大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怡兴经济社)告大沥镇政府,要求撤销其确认多名出嫁女及子女具有该经济社成员身份的一案作出判决:维持维持大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据悉,这是国内首宗农村经济合作社关于“外嫁女”权益纠纷起诉镇政府的案件。
起诉:《决定书》损害多数村民权益
去年起,南海区政府强势推行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的“新政”,但这一“新政”,在大沥镇部分村民年均分红数千乃至逾万的村经济社遭到较大抵触。
今年6月29日,大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大沥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确认多名出嫁女及子女具有该经济社成员身份的行政决定。
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共有符合股权配置资格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共11人。
今年3月2日,大沥镇政府根据该经济社多名外嫁女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上述“出嫁女”及子女具有该经济社成员身份,并无偿享有相应股权权益;此外,还要求怡兴经济社在收到《决定书》10日内发给上述人员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
收到《决定书》后,怡兴经济社提出行政复议,但南海区政府维持了大沥镇政府的《决定书》。
“大沥镇政府这一处理满足了少数人利益而损害了绝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更大的不稳定因素。”今年6月29日,在经济社多数成员支持下,怡兴经济社一纸诉状将大沥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大沥镇政府作出的《决定书》。
7月2日受理,南海区法院受理此案,并追加怡兴经济社多名出嫁女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悉,因案情重大,南海区法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判决:维持行政处理决定
7月31日,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怡兴经济社社长叶球出庭应诉,并聘请了两位来自广州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旁听票全部派出,六联村的村干部、村民、出嫁女都派出代表到法庭旁听,整个审判庭座无虚席。
11月6日下午,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前,记者赶到南海法院,该法院门口和审判庭门口有数十位法官及法警维持秩序。当记者想进审判庭旁听时,却被告知旁听票已派完。
“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当天下午,宣判不到半小时即结束,南海区法院一审认定,怡兴经济社以“出嫁女”为由不给予第三人本村村民同等待遇,违反法律规定,对撤销大沥镇政府所作《决定书》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外嫁女陈妹:当走鬼和上访是生活常态
此次案件中涉及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共11人,陈妹(化名)是其中之一。陈妹现年47岁,是土生土长的六联村人,户口从未迁出过本村。
1985年,该村完成股份制改造,农民洗脚上田。1987年,经人介绍,她嫁给了盐步居民黄生。因当年政策所限,她户口未能迁出,只能留在村中。
她回忆,婚后,1987年和1988年,村里还给她分红,大约几百元。此后,村小组有关负责人通知她,“你是外嫁女,以后就没分红了。”
陈妹仅有小学文化,小学毕业后就开始在田里干活。村里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她也无田可耕,只好外出四处打工,曾在玩具厂煮饭,也在水泥厂做过杂工。说起现在职业,陈妹很不好意思:“现在当走鬼,卖些小东西,饰品啊、衣服啊,什么都卖过。”
现在,月收入约600-700元,陈妹觉得生活动荡不安,毫无保障“小儿子还这么小,我们都到了快打不动工的年纪了。”
为争取权益,陈妹从1988年上访至今,最远去过北京。“村、镇、市、省,每一级政府都去过了。”走鬼和上访,成为她现在生活的常态。
陈妹们不知道,这种等待还有多漫长。即使政策上扫清了障碍,她们对落实还是多有不满,大沥镇政府有关人员曾对其表示,现在只能实行“一拖一”解决,即解决一个大人加一个小孩的分红,无论子女多少。
“他们说,这是暂时性的解决办法。但是,这个暂时到什么时候呢?”
村民反应
依旧反对“出嫁女分红”
怡兴经济社所在地毗邻黄岐黄海路,交通四通八达,物业甚多,出租收入也较可观。陈妹介绍,村里分红多的人家,一年甚至可拿到5万。村里过“三八”妇女节,女的发400元,男的发300元,外嫁女却一分钱都没有。
昨日,记者在怡兴经济社采访时,多名经济社成员表示反对向“出嫁女”分红。他们认为,早在上世纪90年代,该经济社就对外嫁女进行了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政府没有理由再无偿给她们分红。
但也有经济社成员无奈地向记者表示,现在政府“强压”下来,如果最终给社内出嫁女分红,“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庭审PK
经济社
大沥镇政府违法行政?
怡兴经济社认为,200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仍未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大沥镇政府的《决定书》属违法行政。
镇政府
大沥镇政府指出,《决定书》确认第三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是《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本案涉及的出嫁女出生在南海大沥镇六联怡兴村,出生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原村,属农业户口并履行义务,婚后户籍从未迁出,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婚后被取消,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目前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尚未出台,广东省制定的相关法规在省内适用。”南海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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