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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失行政处罚不力是主因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律师高华阳认为,天水替考事件已经显示出涉及多种身份的当事人和多种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行为及主观性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对于“猎头”,也就是本次事件的组织者来说,如果是收人钱财,伪造证件,组织替考,这在我国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处罚规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3至7年或3至10年有期徒刑。

    对替考者,也就是所谓的“枪手”来说,目前,刑法尚没有明确的罪名相对应,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对这种行为目前尚不能定罪。当今有些“枪手”已出现职业化特征,这种职业“枪手”可谓是一种职业惯犯,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从各地处罚情况来看,主要是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无业人员,连行政处罚都难以实施,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最多不过是拘留15天,惩罚力度太小。

    “如此低廉的‘作弊成本’根本不足以对替考人员起到威慑作用。这也是近年来‘枪手’年年顶风作案,使替考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高华阳说,原则上,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只针对替考人员不知道伪造证件这一事实的情况而言。

    如果是一对一的替考行为,目前刑法规定属空白,最多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在天水事件中,如果被替考者知道证件作假行为或知道是有规模、有组织行为,则与替考组织者属共犯或从犯,应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不知道,刑法规定又是空白,只能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给予一定的治安处罚。

    这位律师认为,此次替考事件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如本地学校老师和制作发放证件的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则构成渎职罪;如果监考老师默认了替考行为,也构成渎职。这些法律关系和罪名都比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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