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定义务,依据行政管理主体的申请,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其履行义务,以保证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是现行普通法律中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定,该规定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定义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并没有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作任何明确规定。而在现行城建、海关、工商等部门单位法律中,也从未对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作过明确规定,使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上具有很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极为不利。
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规定有以下特点:
1、明确申请执行的期限,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申请,保证行政效率,但也留下了一定的灵活性。该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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