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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是一个内容庞杂、层次多样的法律体系,所以对于贯彻其中的基本原则的探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正是由于行政法本身体系的庞大复杂,行政法并没有一个为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来自学者们基于对法治理想的追求和行政法治实践的总结,所以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众说纷纭。在各种说法中,行政法治原则是为中外学者所普遍认可的一个原则,虽然说法不尽完全一致,但都接受了行政法治的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行政法治原则本身的理解,对于其内涵与外延的阐释却并不一致。有的学者将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概括为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和权责统一。也有学者概括为依法行政与依法办事、控制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保护人权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也有学者从形式上、实质上和责任上描述行政法治原则,从而对该原则进行了非常宽泛的解释。可见对于如何理解行政法治原则,实际上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集中体现在寻找行政法治原则意义的切入点的差异和对于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的理解的差异。

  把依法做出某种行为作为规范该行为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给人同义反复的感觉,但是只要我们考察一下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就会发现,一般在公法领域,我们经常把依法行为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而在私法领域却一般不这么做。究其原因,在于公法领域涉及的行为往往是代表着国家公权力,之所以要把依法行为作为基本原则就在于要强调这种公权力与法律(或者法治)的关系。因此,我认为应当从法治原则对于行政权力的要求入手分析,通过对行政权的法治属性的描述,来说明行政法治原则内涵,同时,要考虑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法其他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来说明行政法治原则的外延。

  从行政行为本身的法治特点入手分析行政法治原则,克服了传统的研究方式下,将行政行为分割开来讨论法治意义的弊病。传统的研究方法总是要讨论“行政法治”的“法”究竟是指广义还是狭义的法,即仅指代议机关制定的法还是包括行政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制定的抽象性规定。实际上“法”和“法治”是有联系也有区别的,弄清楚了什么是“法”,并且“依法而治”了,并不一定实现了真正的法治。“法治”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其中甚至包含了不仅仅是制度层面,而且还是观念层面的东西。法治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就体现为一整套科学的治理体系、国家权力的运行和与之相适应的人们的观念。所谓“行政法治”也不仅仅是“依法行政”,而是指行政权力的整体和整个运行过程都遵行一套科学、民主的、体现法治要求的规则,也就是说行政权力的运行与整个国家法治的要求是和谐统一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讨论行政法治原则,不是要弄清楚什么是“法”,依据怎么样的“法”行政就算做到了依法行政。而是要弄清楚,在国家法治原则的大背景下,行政行为有怎么样的运行规则才做到了和国家法治的协调一致。

  对于行政法治原则的分析,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阐释,而是关系到对于怎样正确理解依法行政、如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的问题,对于树立科学的法律意识、正确的指导法治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从行政权的法治属性看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

  从行政权的法治属性看行政法治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将行政权力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其与法治的关系。行政权力内部可能有分工,但是在整个国家宪政、法治体制中却是以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存在的,行政法治原则所规范的也是作为国家权力一部分的行政权力的整体。在单一制国家内部,不同层次的行政权力也是以一个整体存在的。因此,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可以听到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的提法都是没有必要也是没有可能的。

  2、必须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监督和责任承担的全过程考察其与法治的关系。法治原则是通过对行政行为从整体上,对于其过程的规范中实现其目标的,在行政权力运行的每一个阶段所要强调的重点不同、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只有从过程、从整体入手,才能考虑通过一种张力达到法治的目标。

  3、必须从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与法治的关系。行政权力的内容往往是动态的,在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和程序规定共同构成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定。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关注分析行政权力的法治属性,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行政权力的从属性。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没有自己固有的权力,这种被授予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行政权力的从属性是针对行政权力在国家宪政体制中的地位而言的,是对行政权力根本性质的描述。事实上,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体现着优益性,行政权力一经获得便基于自己的价值目标独立的行使和应用。

  行政权力的从属性是对行政权力的基本定位,是对国家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基本关系的描述,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行政权力从属性要求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回归现代宪政的体制之下,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而是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者,政府不能以抽象的公共利益为由侵害公民权,更不能为了自己的私益侵害公民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民对于行政过程有积极的参与权。行政机关和被管理者之间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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