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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为什么要慎之又慎(2)
www.110.com 2010-07-19 13:13

 


行政机关执法,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尽可能地寻求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取得相对人的协助,使执法成本降到最低,也不容易出现“后遗症”。


对于因行政机制缺陷或 者非可归咎于相对人的因素导致的“抗拒执法”,或者采取行政强制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和执法效益的,应当尽量采取“疏导”、“沟通”等替代性规制方法。至少 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的同时,必须积极地去思考、寻求其他更加有益的解决办法,积极地去治疗引发矛盾的“病根”。比如,以前有些城市曾长期被无牌照 三轮车违法运营问题所困扰,依据有关法律,交警可以扣押车辆。但是,无牌照三轮车的从业人员多为下岗职工或者进城务工的农民,“扣车”意味着“砸饭碗”,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死死拉住车不让扣”,交警强行扣车,并不容易得到围观群众的认同。反之,有的地方采取“疏导”的方法,将这些人员集中挂靠在公司 中,统一管理,划定运营路线,比如在名胜古迹等游览区运营,效果很好。


因此,笔者建议,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最好能够突出“慎用行政强制原则”。除了继续保留原有的“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应该增加规定“对 于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决定不合理,或者是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引起的相对人不履行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原则上不得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另外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调查以及对行政强制的效益评估,及时更换、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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