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从出生申报户口开始,就离不开与行政机关打交道。行政机关拥有哪些?如何防止这些强制措施被滥用?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如何保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在百姓维权意识日益强烈的今天,这些都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继、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之三的法草案,于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如何在行政权力与百姓权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成为这部草案面临的最大问题。
解读一 市容监管中不得扣押商品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草案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解读二 强制执行时不得停水断电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解读三 应将当事人损害降至最小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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