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9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11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1)生产责任制度;
(2)保密制度;
(3)质量检验制度;
(4)保管制度;
(5)其他有关制度。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实地核查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被核准的发票承印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受理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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