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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www.110.com 2010-07-19 14:12

  1.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 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撤销通常指该许可有瑕疵。
  注销只是手续的办理问题,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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