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源价款未缴清是否影响办理矿业权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A、《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B、《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C、《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结论意见: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以办理抵押备案手续,其所称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呢?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这里,法律并未区分抵押登记与备案手续,而只是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故“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矿业权抵押过程中属同一概念。
况且,我国实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原则上,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者价款是不能取得矿业权的,占有矿业权是以支付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为条件的。但是矿业权出让又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矿业权价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登记机关就不能以未缴清资源价款而拒办抵押登记。
由此可见,“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采矿权抵押过程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区别,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一样的。
问题二:关于出租矿业权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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