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公民、法人(2)
www.110.com 2010-07-19 17:01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复议,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这是因为无论效率原则、便民原则,还是经济原则,都应该以弄清事实,能做出正确判断为前提。对有些案情复杂,需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质证,方能搞清楚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第三人、证人听取有关意见,对案件的有关争议进行质证和辩驳,以帮助行政复议机关正确认定事实。必须强调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或者是亲自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审理,但是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再次调查取证或者要求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也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如有的地方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也是可以的。
几年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工作实践说明,书面审理案件的方式是比较符合行政复议工作性质的,但是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同时也不排斥其他的审理方式,并且赋予了申请人在审理方式上选择的权力,即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这使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灵活运用适当的方式及时审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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