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行政复议中引进协商调解机制不仅具有正当性的法理基础,而且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代行政法治的潮流和发展趋势。
二、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制度完善
由于引进行政复议协商调解机制,与目前行政复议裁决机制相结合,行政复议的功能亦趋完善。与之相适应,行政复议制度也必须加以完善,因为复议制度是实现行政复议功能的保障。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在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拓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目前,中国行政救济的格局是“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表现在,信访案件数量远远大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据统计,2004年全国县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总量达1373.6万件(人)次,比上年增长13.4%,2005年全国县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群众信访总量与上年相比下降6.5%⑥。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虽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广,但案件数量却比行政诉讼案件少。全国行政复议案件2003年为75918件,2004年为81833件,2005年为90624件,而全国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2003年为114896件,2004年为95192件,2005年为95707件⑦。行政诉讼是正规的司法救济,最鲜明的特点是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属最明确、最普遍和最理性的救济,但行政诉讼成本高,当事人支付起诉费、律师等费用,尤其是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而且不是所有的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判决都会耗费资源。信访可以节省成本,但信访最大弊端是非程序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仍缺乏具体的运作规则,而且信访的结果和期限都具有不确定性。复议比信访具有更严格的程序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司法救济程序繁复问题,是兼具程序性与简便性的准司法救济,当事人无需缴费,只要申请,即可得到正式的行政决定。因此,笔者认为,中国行政救济的合适的格局应是“小信访,大复议,小诉讼”的“橄榄型”格局,信访依靠高层领导的权威及其具体的批示,具有人治色彩,而且会不当干预司法和行政,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在行政复议引入协商调解机制后,行政复议功能趋于完善,应先把以权利救济为主的信访案件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并逐渐把所有信访案件都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向“大复议,小诉讼”的“防护伞”型的格局进展,把信访案件都引入正式法律救济渠道,拓宽行政复议救济范围,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在行政复议的程序设置上,设立苦情诉愿程序,以协商调解为主的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程序的正当性与简易程序的适用并不矛盾,合理的简易程序恰恰与程序的正当化过程相辅相成,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可以缓解简易程序与程序正当性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亦可弥补简易程序和正式程序各自的不足。许多行政纠纷与行政主体有关,但并不涉及当事人具体权利的救济,当事人只是受到不平等、不公正待遇,受到冤屈而希望政府予以关注和重视。此种纠纷,由熟悉行政管理并深谙法律和政策的复议专员去聆听、解释,一方面,将社会舆情和民情民怨集中分析后上报给政府作决策参考,一方面涉及违法违纪的纠纷转给监察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理的复议案件,除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事实较难查清的案件适用正式程序外,其余案件应在征求申请人意见基础上,适用协商调解的非正式程序,如不能达成合意,还应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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