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平正义。康德说:人类面临的最大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全体一致地执行公正原则的问题。应当说公正源于社会主体关系的平等性,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权利,是社会和谐,体现社会正义的前提。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常被群众怀疑“官官相护”,偏袒被申请人,这种程序的非中立性常被认为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而成了行政复议在形式上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大障碍。为此,许多专家学者提出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改革方向,指出应设立更加中立更加超脱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但笔者认为,在法院之外再设一个司法性质的复议委员会实无必要,而且相反,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本身带有行政强制执行力,被申请人必须执行,这能够非常直接高效地纠正被申请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这正是行政复议的生命力和活力所在。具有中立性质的复议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必须申请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这势必面临“执行难”难题,而裁决不能执行,公平正义则无从兑现。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程序的非中立性应通过行政复议专员的司法化而不是复议机关的司法化来解决,复议专员由行政首长提名,并经人大常委会任命,赋予复议专员类似于行政法官的地位,以增强复议专员的独立性,一方面,复议专员不仅对行政首长负责,而且应对人民的代议机关负责,因此复议专员依据法律和公平正义的理念而并非依据行政首长的意旨审理案件,并独立承担办案责任,另一方面行政首长应对其提名的复议专员充分信任,对其承办意见给予应有的尊重。二是加强对复议专员的职业化和职业保障。如非经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决定,复议专员不被免职、停职,而且薪俸由法律规定,行政首长不得任意变更。行政复议专员的司法化是复议机关作出公平正义的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保障。
(四)增加公民对行政行为依据审查请求权。目前,复议机关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仅对有限的抽象行政行为⑧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这已不符合我国目前实际。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行政主体出于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驱动,行政立法有扩张趋势,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尤其是规范性文件成了行政执法主要依据,而执法依据欠缺实质正当性会使行政主体披着合法外衣重复地、不断地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而危害更大。因此,笔者认为,应增加公民对行政执法依据的审查请求权。行政执法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当事人只有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驱动才会在行政复议中提出对行政执法依据正当性的审查要求⑨。“管理良好的国家的法律应该以正义和理智为基础⑩”,“违背正义和理性的法律是反自然法的法律,是对神圣的自然状态的破坏⑩”,复议机关通过审查纠正不当的执法依据,能充分发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作用,有利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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