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八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从而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集中采购是采购单位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是采购单位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自行组织的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进行的代理采购。按照草案规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存在哪个重要、哪个次要的问题,不能理解为政府采购就是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范围的划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草案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集中采购机构,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有些省、区、市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属于这类机构,它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对通用的集中采购项目代理采购。另一类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代理采购。批准部门集中采购的主要考虑是,中央和省级政府有的部门、系统需要采购大量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对这些项目代理采购,可以更好地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提高采购效率,减轻综合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量,防止过分集中。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遵循精干、有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监督,并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机构,防止垄断、臃肿和效率低下,防止滋生腐败。
四、关于政府采购合同
草案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特征,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规定。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需要在明确适用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特殊问题作出规定。为此,草案第四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本法另有规定的,按本法规定执行”,并对合同管理、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等作了必要的特别规定。例如,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决定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对政府采购合同作必要的特别规定,是符合合同法的。
五、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
政策性规定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国家有关政策目标的实现,对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进行必要的保护,是各国政府采购立法和法律实施中普遍采用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有关国际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优惠条款的规定。草案结合我国实际,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为了提高法律的操作性,草案规定其具体办法和措施,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保护国内产业问题,WTO《政府采购协议》虽然规定签字国相互之间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但允许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殊与差别待遇,包括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况且,该协议也不属于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接受的若干协议、协定之一,目前在该协议上签字的有28个国家。考虑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两年内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如何对外开放,将依照谈判的结果而定,因此,我国目前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应当按照未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况规定对国内产业的保护。草案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这既体现了维护国家利益,又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此外,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研究并尽可能使草案符合WTO《政府采购协议》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将来我国若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只需对法律的局部内容作适当修改,法律的稳定性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相关文章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草案)》的说明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 ·版权局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民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
-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