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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www.110.com 2010-07-19 17:53

  粤保监发[2006]75号

  受处罚机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江路13号商业大厦二楼

  主要负责人姓名:谢辉荣

  我局自2005年11月16日至18日,对你中心支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经查,你中心支公司于2004年7月至2005年11期间,从事出具虚假批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权益。

  经统计,你中心支公司从开业至今,所有减费批单和田龙车队减费批单情况见下表。

  类型  天安清远减费批单  天安清远减费批单

  笔数  批减金额(元)  笔数  批减金额(元)

  减费批单A  3  6,729  0

  减费批单B  15  32,789  0

  减费批单C   1  3,000  0

  减费批单D  28  174,510  0

  减费批单F   1  1,260  0

  减少附加险  62  70,037  57  65,130

  减少主险  34  97,863  28  82,785

  退保  73  208,058  23  70,423

  注销保险单  148  953,116  18  148,488

  修改费率调整系数  358  361,146  123  417,476

  其他(空)  15  44,404  4  28,570

  合计  738  1,952,912  253  812,872

  未被保险人知晓的批单类型包括减少附加险、减少主险和修改费率调整系数等三类,批减保费直接抵减非对应保单保费收入,批单申请书手续不齐全。以田龙车队为例:

  2004年7月至2005年11月,田龙车队签单228件(签单保费314.56万元),出具减费批单253件(批减保费81.29万元),截至检查止批单财务结清了239件(结算金额61.19万元),仍有20.1万元在业务系统已做批减处理,但在财务上仍反映为应收。从批单日期看:有86%的批单(件数比重)业务处理时间集中在2004年11月、12月和2005年4月,而80%的批单财务处理时间集中在2005年3月和4月。从批单类型看,减少附加险和减少主险的批单业务处理集中在2004年11月和12月,修改费率调整系数批单集中在2005年4月。

  抽查2005年4月41#一笔金额为18.5万元的确认实收保费的记帐凭证,借方科目为预收保费和银行存款,贷方科目为保费收入。后附原始凭证为保单、批单业务清单,其中保单正数保费58.1万元,批单负数保费39.6万元,两项扎差合计18.5万元。在58.1万元的保单清单中,田龙车队的保单有13笔,业务结清日期分别为2004年10月(10单)、11月(2单)和2005年1月(1单)。而减费批单有153笔,其中减少附加险和减少主险的批单业务结清日期为2004年11月,合计33笔;修改费率调整系数的批单业务结清日期为2005年4月,合计120笔;在出具批单的手续中,该批批单申请书上面均有田龙车队的印鉴和黄和平(原任负责人)的签字,但全是复印件,而且均系一份复印而来。上述批单并未产生资金流动,而是为了冲减虚挂的应收保费,即业务员已从保费资金中坐扣的那部分手续费或“展业费用”。

  你中心支公司2005年1月12日签署的一份加盖保单专用章的《特别约定》承诺“所承保的车辆中被保险人均按实际车主(即清远田龙兴宁汽车运输公司后加括号内的车主名)为赔偿收益受益人”,由上可以看出田龙车队的业务实际是由大量的散单组成的。你中心支公司的批改并没有告知真正被保险人,而批减主险和批减附加险的操作,使公司业务系统不能正常立案,不能依原合同及时进行赔付,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湘D-03313牵引车(保单号C22104086105)和粤R3012挂的挂车(保单号C22104086099)在2005年3月14日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清远市田龙兴宁汽车运输公司(谢卫忠)报案后却被告知挂车的保单已于2004年11月17日批退了主险(车辆损失险),关于批单事项谢卫忠毫不知情。被保险人为清远市田龙兴宁汽车运输公司(袁海雄)的C22105000046保单在事故后的索赔也出现类似的情形。

  二、你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中心支公司应告知总公司在15日内由总公司将款项划至下述帐户: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

  帐号:7112410189800000130

  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继续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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