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受案范围 > 其它司法审查 >
对行政确认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9 17:53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一次很好的司法实践。判决诠释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对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可喜的是,有些行政机关依据有关的法律原则,制订了一些在本系统适用的程序性规章,自觉地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例如,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一直是社会反响极大的问题,有些比较复杂的医疗事故纠纷,经过区县一级、地市一级、省直一级,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三次责任认定,却 得出三个不同的结论。有时,结论之间甚至相互矛盾。这就说明一些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观随意性很大。有人形象地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责任医院之间的关系比 喻为父子关系。父亲很难公正地监督评价儿子的错误行为。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就使人产生很多的无奈。有些地方 针对这一情况制订了地方法规。规定在作出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之前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邀请法院审判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相关问题的 专家进行听证。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样就能使责任认定相对客观公正,从而避免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前段时间,在报纸上看到物价部门在核定社区服务收费 时,参照行政处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后,再核定收费标准。这无异是对实现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服务社会的原则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二、行政确认行为缺乏司法监督
  我们都认识到,行政确认行为的专业性较强,行政确认权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所以,有些行政法律规定,因行政确认发生争议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 关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但是,现在出现的问题是,一但行政机关徇私枉法作出了确有错误的行政确认,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时该怎么办?这是否是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则相悖?这类的案例在实践中是很多的,引发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笔者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的1992年,办理了一 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的丈夫甲某在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乙某驾驶的东风牌卡车从后面撞上,当场死亡。交警队现场勘查,认定乙某的汽车左刹 车不灵敏,在刹车时造成汽车跑偏而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乙某的汽车车喇叭也失灵。根据以上的事实,本案交通事故的是非责任是很清楚的了。而让人无法相信, 无法接受的事实却是,交警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甲和乙对事故各负50%责任,各打了五十大板。当时并没有证据证明甲有违章骑自行车的情况,甲被无故 撞死,却又要承担莫须有的50%事故责任,实在是天大的冤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