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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确认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19 17:53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这就为我国 的法制建设确立了目标。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只有将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内,依法治国的方略才有望实现。所以,我们对 有关行政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今天我要探讨的论题是行政确认行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 行政确认行为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行政确认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指所具有的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火灾责任认定等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评价行为,不是制裁与执行行为。行政处罚与执行行为中包含行政确认行为。因为只有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才能进行处罚与执行。
    2、行政确认权具有专属性与不可替代性。行政确认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必须由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纠纷中土地权属的确认,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医疗事故责任确认,必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行政确认行为的相对人既包括违法者,也包括受害者。他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地位的一种评价。
     行政确认,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确认之诉”。即确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确认权利义务关系。这是行政机关利用自身所特有的行政管理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所作出的单方处分行为。在行政法律实践活动中这一权利具有很大的适用范围,有很重要的地位。遗憾的是,行政确认这一重要的概念在行政法学界的争议还很 大,有一些学者否认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包含行政确认行为,他们或者将行政确认行为归类于行政处罚行为之中,或者将行政确认行为归类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 中,甚至在有些行政法学的教材中也未提及行政确认行为。所以我们在以下的论证中有必要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在行政法学上的地位。
 传统的行政法学,将 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责任,八方面的行为(不包括行政确认行为)。我们首先分析 行政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必要,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要确认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所以,首先要经过行政确认程序才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是前提与结果 的关系。我们再分析一下行政确认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所谓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其法定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实施 的制裁措施。从广义上说,行政处罚行为也首先要经过行政确认,只有确认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才能进行行政处罚。二者的区别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必需是行政 违法的人。而行政确认的相对人一方并不一定是违反行政法者,有时往往存在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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