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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遏制“行政不作为”
www.110.com 2010-07-19 17:44

从宪政层面讲,公民赋予国家以权力的 初衷是为了保障公共福祉,在这一意义上,政府是一个义务存在物。20世纪以后福利国家的出现,政府的义务就不仅包括维持最起码的社会秩序,更主要的是,要 积极主动地运用手中的权力,给公民带来其依法享有的保护与给付。在给付行政的背景下,政府的积极作为不再只是道义责任,而是法律责任。如果政府应当作为而 没有积极作为,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公民是可以依据法律予以追诉的。是国家行政权的执掌者,如果其未能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力,其实质是被动姿态 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隐蔽形式。从行政法意义上讲,是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严重脱节的表现,是一种“懒政”。
     对于行政不作为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各国都非常重视,各自采取与其法制传统及司法实践相适应的方法进行规制。行政不作为在我国也引起相当程度的重视,但是基 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背景以及相应法制的不完善,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遏制还存在种种缺憾。“山峦缺处月更明”,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国外行政遏制不作为的制 度,汲取其有益经验,对我国法治之发展,不无裨益。
    一、遏制行政不作为的事前行政法律制度与相关理论
    遏制行政不作 为,事后的救济与追究法律责任固然重要,事先的立法防范也必不可少。行政不作为主要是行政权力不规范行使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行政权的规范化是事先防范 行政不作为的有效途径。而行政权的运用,主要涉及运用主体与运用过程,这两方面的立法规范,会对行政不作为起到从源头进行遏制的作用。这涉及两个方面的立 法完善:一是行政组织法,二是行政程序法。
    1.国外相对完善的行政组织法与公务员制度
    西方国家大多有完善的行政组 织法,尤其是有关于公务员的专门立法。行政组织法对各行政组织的构成、地位、权限、责任都有明确规定,这对于分清职责,避免相互推诿具有重要意义。例如, 日本行政组织法的成文法源,就包括了宪法关于行政权的条款、《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地方自治法》、《地方公营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各自明确规 定了内阁、组织、地方公共团体的地位、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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