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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以法律手段遏制环境行政不作为?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环境保护,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首要职责,这个问题虽然已成为共识,但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地方经济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经济高速发展与环境加速恶化的矛盾和冲突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善,且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地方政府部门的环境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谓环境行政不作为是指环境——政府,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在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消极地不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环境行政管理法定义务的状态。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渎职行为,相对于作为的违法违纪来说,不作为的方式更具广泛性和隐蔽性,不易被及时追究和处理,因此其危害性更大。

  环境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

  (一)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督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缺位

  1.环境行政征收中的政府缺位。环境行政征收,是政府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主要包括环境行政征税和环境行政收费两类。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收费主要是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制度是一项重要且影响广泛的环境资源费制度,它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我国于1987年12月首次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收费制度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的规定。排污费征收中的政府缺位主要表现为:一是未能做到对所有排放者全部进行征收,存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情况;二是未能全额收缴,特别是违反规定,减缴、免缴排污费。

  2.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中的政府缺位。现行的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保护计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监测、环境资源许可等制度。从1998年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后,全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有了大幅度上升。现在的问题是,防止环境污染、防止环境资源破坏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仍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先建设后审批,环境行政许可流于形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乱审批;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越权审批,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致使某些污染重的项目乘虚而入,给环境造成很大损害。众所周知,“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但在具体建设项目施工中,“三同时”常缺乏有效监管,没有做到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当然也不能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这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破坏环境的后果。

  3.环境行政处罚中的政府缺位。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主要包括行政罚款,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等。目前,在行政罚款方面尚能积极行使职权,而在责令限期治理、停业、关闭等方面往往执法力度不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环境行政立法领域中的抽象行政不作为

  抽象的环境行政不作为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相对隐蔽,不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这种不作为实质上是政府不依法行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废止的权力。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在减免环境税费、取消环境许可事项、提高对环境行政

  相对人补偿标准等涉及相对人权益等方面的抽象环境行政不作为。环境行政立法领域中行政不作为的直接后果是“无法可依”,环境法治建设无从谈起。

  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下级政府不及时向国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隐瞒环境污染的真实情况,损害公众的知情权,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政府信誉,使工作陷于被动局面。这种现象应当引起上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严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对国家、对社会、对公众负责。

  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环境行政不作为表现为事实上没有积极明确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应当为而不为,是消极无为的表现,具有隐蔽性,损害后果滞后,在一定时期难以暴露,因此,不作为义务的确认相对困难,不容易为环境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所认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危害性更大,后果更严重。

  (一)破坏了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环境案件多为涉及民生的案件,一旦案发,则影响巨大,后果严重。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不作为是导致重大环境恶性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恢复、治理被破坏的环境所需付出的代价往往更大,甚至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更何况,一些环境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另一方面,环境被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和心理伤害是无法用数字计算的。这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违背。

  (二)地方政府威信受损,公众信任度下降,导致信任危机

  现代政府是一个责任政府,对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广大民众的安居乐业承担着重大的历史责任,一个社会公众信任度极低的地方政府是难以承担此重任的。

  (三)淡化了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感,加重了社会冷漠度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与和谐社会和文明社会格格不入的社会现象——社会冷漠症或者说公众冷漠症。面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公众熟视无睹,漠然处之,既无人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关爱和帮助,也无人对侵权行为进行指责和抨击,给予舆论上和道义上的援助,更缺乏政府有关部门对加害人的严厉打击,对受害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救助。多数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发生并非偶然,有的污染长达10年之久,公众的财产和健康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其后果是触目惊心的。面对这种长时间存在的环境侵害,如果地方政府漠然处之,长时间不作为,极可能导致社会冷漠症蔓延,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建立与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2006年,针对发生在甘肃、湖南的两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两起典型的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环境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应严厉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可见,建立与完善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制度,对于遏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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