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受理 >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www.110.com 2010-07-19 17:37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其一,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和审理职责由此产生。
  其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由此形成。
  其三,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由此产生。
  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当事人的起诉属于其他情况的,分别予以处理:
  (1)依照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持收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0)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