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该案争议焦点有二:
1.唐闸镇政府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服厂的法定经营自主权。本案审理中,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中“法律”的理解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作狭义理解,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作广义理解,这里的“法律”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法规,笔者同意这种观点。①从理论上来讲,法律一词涵盖了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条例,我们应当从立法目的和宗旨去理解这一概念。②从立法现状来看,如果对此作狭义理解,经营自主权就仅限于受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所调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三资”企业,而把受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所保护的众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排除在外。③从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诉讼到法院的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件大多是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提起的,如果作狭义理解,将使大量纠纷投诉无门,显然有悖立法的本意。
2.港闸区工商局核准注销行为是否属滥用职权。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关于唐闸被服厂的注销登记申请是不合法的。第一,注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终止决定着企业的命运,当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运转而需要终止时,应由企业自身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案中,被服厂是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被镇政府责令停业、平调财产的,如果再允许镇政府享有申请注销登记权的话,被服厂的经营自主权从何谈起,其法人资格又有什么意义?第二,申请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文件内容违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本案中,被服厂法定代表人达洪泉并未在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上签名,而是镇政府加盖了收缴来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依照法律规定,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像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样,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过审查核实后才应予以核准登记。被告唐闸工商局认为注销登记的核准是一种静态审查,只要申请人递交了有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予以核准,无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这种认识不仅于法不合,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法律赋予的登记管理职责,应该对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的企业,从申请主体、注销理由,到企业人员安置,设备、设施、物资、债务处理情况,以及提交的文件、证件和送交公章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因不作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核准登记有错误的,应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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