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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政府拆迁侵权行为案(2)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是修建公路结合旧城改造,上诉人房屋均在旧城改造范围。本案房屋拆迁补偿计价标准、安置标准及安置办法是由被上诉人具体起草,并由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违反了《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旧城改造制定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装修、统一加层、统一施工、统一核算”的“六统一”原则,后四个“统一”,与《城市规划法》第五、二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一九九一年三月八日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作请示的通知》的精神不符,而“平衡费”的收取也缺乏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第(二)项第2、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1992)融法行审字第02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对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收取平衡费的决定,并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已收取的二千元人民币。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两百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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