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两级法院均认为,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的资产争议已经有《产权界定意见函》所确定,对于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被告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丰田中心认为,《产权界定意见函》严重侵犯了其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资委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产权界定意见函》并附带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对国资委的诉讼,丰田中心碰了钉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认为本案被起诉人是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国资委只履行出资人的职 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并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故国资委不具备资格;国资委作出的函只是一份答复意见,不具有任何行政效力。因 此,丰田中心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丰田中心拿到这份书后,要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2005年11月3日,哈尔滨市中院驳回再审申请。再审意见认为, 对于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在《产权界定意见函》没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被推翻之前,不予以受理。
哈尔滨两级法院均认为此案应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而北京市法院却又不予受理。丰田中心等3家公司一直想弄明白:国资委产权界定的法定程序到底有哪些?《产权界定意见函》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国资委是否可以担当行政诉讼的被告?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认为,《产权界定意见函》实际上是一个,即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民事诉讼中被哈尔滨两 级法院采信,已经表明了该意见的行政效力。而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必须经过相对人申请,国资委进行调查、询问、审查等程序才能作出决定或处理。当涉及到 较大争议或影响力较大时,可以举行听证。
专家指出,目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产权的界定,国有资产的监管等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而这一条例的规定比较 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1993年,八届人大着手起草《国有资产法》,到十届人大再次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法律至今难以出台。因此,对 国有资产管理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上,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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