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第1章 第11节 标题:受案范围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法条内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权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释义: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下列情形提起的诉讼:
    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的形式很多,除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主要形式外,还有通报、批评、警告、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追缓和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假药劣药和违法经营的物品、收滞纳金、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诉讼。
    二、对行政不愿的。

    行政强制措施分两种。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1.劳动教养。它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不改,或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罚处罚,且又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不同;前者是行政强制措施,被劳动教养的人尚未构成犯罪,后者是对剥夺自由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监管的一种措施。前者由行政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劳教机关执行,后者由法院判决,由监狱或劳改队执行。2.收容审查。它是由公安机关行使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收容对象是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3.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这是对卖淫妇女和吸毒者实行强制性教育和治疗的措施。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在妇女教养所和戒毒所实施。4.扣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5.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带离现场”措施、强制遣返、对醉酒人的约束措施以及对传染病人的隔离措施等。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的行为。扣押是为了取证或防止转移财产对动产的扣留行为。冻结是银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请求,不准存款人提取其在银行的存款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这些强制措施时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自主权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广泛。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是指侵犯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上级企业侵犯下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包括在内。侵犯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包括行政机关依法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经济管理的行为。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主管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请求,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处理决定。许可证和执照的种类很多,其范围应指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和执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2.申请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许可。3.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4.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5.必须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主管行政机关如果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既不拒绝也不肯定,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机关的职责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有些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是失职行为,受害人可以对它提起诉讼。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抚恤金是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的费用,以维持本人或其家属的日常生活。根据本项规定,提起诉讼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以未发抚恤金而提起诉讼。如果军人或其家属符合军人抚恤条件,而有关行政机关未依照该条例发给抚恤金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未发给抚恤金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一点和企事业单位未发抚恤金的行为有所区分。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发给抚恤金,形成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即使提起诉讼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必须是行政机关如民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才可以根据本项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