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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1章 第9节 标题:辩论原则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法条内容: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释义:

   本条是对辩论原则的规定。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里要注意不要把辩论原则同法庭辩论混淆、等同。法庭辩论只是实行辩论原则的集中表现,此外,还有起诉和答辩,陈述和反陈述,都是实行辩论原则的具体表现。辩论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例如,法庭辩论主要是采用口头形式;原告提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就是采用书面形式。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本案争议的标的进行辩论,包括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同时,对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例如,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辩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违反辩论程序、妨害诉讼的,依法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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