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少波,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街五队水口直街19号。
委托代理人:彭建球,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远,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西陂镇西郊路1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莫德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翁文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飞,该局法制科科员。
上诉人卢少波因诉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裁决不服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十四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诉人未履行复议的前置程序,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虽然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上诉人既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但该告知错误不能否定法律对该类案件的复议前置要求。如上诉人不服,可依法继续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另外,上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不是复议前置的规定,该主张存在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 上一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 下一篇:张邦晴诉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
相关文章
- ·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与徐强交通行政处罚案
- ·邱韶雄诉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
- ·杜伟强诉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
- ·毛越民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治安处罚行政复
- ·达西不服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王丽英不服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行政处罚决定案
- ·王丽英不服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行政处罚决定案
- ·达西不服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全方不服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处罚案
- ·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执法局因莫文昭诉其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少盖个章农妇告赢公安局
- ·与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证据
- ·苏应希诉佛山市顺德区监察局作出的行政监察决
- ·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同日送达当事人 公安局败诉
- ·一个处罚俩版本 吉水县公安局决定被撤销
- ·肖铁锋不服攸县公安局收容教育、治安处罚决定
- ·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赔偿案
- ·常好转不服新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收容审查决定
- ·郭贵宣不服叙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 ·郭贵宣不服叙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