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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突然死亡引发怪事一桩
www.110.com 2010-07-06 17:24

  同一起,鉴定时涉及卫生局、法院、三家鉴定所等多个部门和企业,历时三年,三家鉴定机构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却不尽相同。本月11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17日,判决书下达。法院判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因医疗过错赔偿董玉23万元死亡补偿费。那么,这起医疗纠纷,为何有三份鉴定书呢?而多次鉴定的结果又为何不一样?司法鉴定,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第一份鉴定:医院没有过错

  安徽萧县人董玉多年来带着妻子和2岁半的女儿佳佳在镇江打工。2008年4月15日下午,佳佳神情很不耐烦,出现声嘶。于是董玉带着佳佳到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医院当时诊断为“急性喉炎”要求住院。当晚8点,医务人员给佳佳输入头孢类药物,十数分钟后佳佳出现呼吸急促、面色青紫、烦躁不安等药物过敏症状,家人急喊医务人员。主诊医生到场后未予抢救而是保留导致过敏的输液,让家长抱着孩子到一公里外的五官科检查。5分钟后,佳佳心脏骤停,医院宣布佳佳死亡。40多岁的董玉从此失去了唯一的孩子。

  佳佳死后,镇江市医学会按照司法程序委托南京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佳佳死因。南京大学司法鉴定所认为,佳佳由于是“胸腺淋巴体质”,加上“患急性喉炎、喉头水肿、肺炎”,最后“心肺功能衰竭而死”。检验报告表明,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没有过错。

  第二份鉴定:医院有直接关系

  就诊治过程是否得当,医患双方产生了分歧。为弄清女儿真正的死因,2008年8月,董玉回到家乡安徽,找到合肥市司法局要求法律援助。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受合肥市司法局委托,对佳佳的死因再次鉴定。结论表明:“佳佳系药物过敏性休克而死亡,而医院在患者过敏性休克时救治不及时,存在过错,所以与佳佳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9月份,董玉拿着惠民司法鉴定所为佳佳开的死亡鉴定书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回到江苏。11月份,董玉将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告上了法庭,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第三份鉴定:医院有一定关系

  南京大学司法鉴定所认为佳佳是胸腺淋巴体质,病变致死,而不是药物过敏致死;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认为佳佳的死医院有责任。两份鉴定报告均摆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法官面前,法官认为,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原告单方委托,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有权申请再次鉴定。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同意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佳佳死因,但是法院委托后的4个月内,华医司法鉴定所一直没有检验报告出来。董玉告诉记者,当时他赶到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追问,接待人员口头告知董玉该所支持南医大司鉴所的意见(即孩子死于自身疾病)。董玉遂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

  2009年9月份,受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佳佳的死因做出了第三份鉴定书,该书表明:“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佳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依据现有记载情况,其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佳佳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可能有第四次鉴定?

  今年3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医疗纠纷,作为判定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的最重要的依据——来自南京、安徽、北京的三份鉴定书同时摆在了法官面前。开庭后,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核。5月底,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回函,维持原鉴定结论。今年6月11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6月17日,董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佳佳死亡将赔偿董玉23万元。 判决书表示,佳佳的死亡原因系“特殊体质和药物过敏的共同作用”。6月22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医务处负责人赵主任,他表示,医院这边打算组织专家讨论,他说不排除向法院上诉,并重新申请另选一家鉴定所,再做一次鉴定的可能。

  监管真空造成信任缺失?

  透过佳佳的三次死因鉴定,有关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鉴定问题渐渐显现,并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记者分别采访了安徽司法厅有关人员、业内医学专家和律师界人士,他们纷纷表示,目前国家对司法鉴定并没有指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当下在司法鉴定上存在监管真空和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有三部分: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向卫生局提交技术申请书,委托医学会进行。三是向法院起诉。”安徽省司法厅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李果告诉记者,目前委托医学会的鉴定在社会上有许多争议,公众普遍认为医学会是医生的“自己人”,所得出的鉴定有失公允。李果说,获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出的鉴定书均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目前在国内,在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信用等级之分。

  “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其核心是区分责任。在法院要求做司法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选择便成了大问题。” 李果解释。于是,大多数患者亲属愿意采取第三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是向法院起诉。

  “很多地方法院限定了选择鉴定机构的范围。比如淮南市中院限定了选择的范围是安徽省内或者南京的鉴定机构。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不能形成共同意见的由法院指定。”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林说。值得关注的是,一个案子连续做三个司法鉴定,的确是一种重复劳动,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目前,我国对司法鉴定无统一标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监管。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是在监管真空之中。” 安徽医科大学法医学和病理学研究所主任孟刚说,不同鉴定所理论水平有差别,有的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更值得商榷。针对这种情况,他认为,国家应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来保证司法鉴定质量。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分清医疗事故责任的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医疗鉴定机构是否中立、鉴定结论是否公正,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佳佳的案子中,三个司法鉴定机构先后出具两个不同的结论,也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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