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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闹”要先补上两个短板
www.110.com 2010-09-06 10:55

  摘要: 照理说,的安全感源自医生的精湛医术和高尚医德,不安全感则来自于缝合的伤口中落下纱布、误切某个器官之类的医疗事故。警察进驻医院,即便他们“经验”再“丰富”,想来也无助于提高“患者的安全感”,其真正目的还是为了“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安全感”。

  客观而言,“医闹”现象的确存在,而且乱象纷生,甚至已出现“职业医闹”。但看待“医闹”现象,不光要看其“闹”的一面,更要究问其为何“闹”。以笔者之见,“医闹”泛滥,主要缘于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两个短板——医疗鉴定程序复杂冗长而信任感流失和“公力救济”不力。

  如果医疗纠纷的解决之道坦顺通畅,估计谁也不会去走“歪门邪道”。但是,通过事故鉴定进而诉讼的过程太漫长,成本太高。比如,医疗鉴定环节程序复杂、过程冗长——根据《条例》,医学会自受理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双方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当事人在10日内提交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拖沓的程序和冗长的时限自然会让患者一方“耗不起”。

  再者,负责医疗鉴定的专家鉴定组隶属于卫生系统,医院也隶属于卫生系统,都是一家人,由“哥哥”鉴定“弟弟”是否犯了错,患者又怎么能相信结论的科学、公正呢?正是这样的信任危机,促使患者家属撇开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走上“医闹”之路。

  不走法律程序,而是依靠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医闹”的做法,是典型的“私力救济”。但是实践证明,不少医院在声誉压力下选择“私了”,患者的“战果”迅速而实惠。据广东省卫生厅统计,2006年上半年广东省200起医疗事件中,95%的患方试图通过扰乱医疗秩序达到赔偿目的,而最终有129起“医闹”成功。由此,“医闹”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几乎成了一种“路径依赖”,这也反衬出医患纠纷中“公力救济”不力的尴尬。比如单在法律适用层面,对医疗损害究竟是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依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依照,实践中就存在很大的争议,两者在赔偿标准上的巨大差异也往往导致“公力救济”时的意见混乱。

  有鉴于此,即便沈阳各大医院对“经验丰富”的警察寄予厚望,但对以上这些体制性矛盾,警察的进驻显然毫无助益,只能在“医闹”发生时,硬着头皮“维护秩序”,此举非但不会缓解“医闹”现象,反而会因“医闹”一方“想把事情闹大”的诉求而使“医闹”现象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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