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账户扩大支付范围
个人医疗账户除可以用来支付医保范围内的门诊用,门诊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费用外;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来支付基本医疗起付线以下的和起付线以上的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历年结余资金1000元以上的可用于住院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及挂号费、健康体检等费用。
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次扩大了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规定历年结余资金3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但可以支付医保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而且可以参加补充和健身。另外还新增了可以为父母、子女、配偶缴纳医保费。
不再办理慢性病专项门诊
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是新办法最大亮点,旨在将慢性病专项门诊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新办法实施后,原已享受慢性病专项门诊的参保人员待遇不变。不再办理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乙型活动性肝炎慢性病的专项门诊。
普通门诊统筹享受的待遇是: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元,超额1至2000元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
患大病者个人负担明显下降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院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20%×重复住院次数=应付费用,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的,年度支付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其余按医保住院待遇规定支付。
一个结算年度内,既发生规定的门诊费用又发生住院基本费用的,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基本医疗4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按大病医疗救助的规定执行。大病救助分段支付比例在原80%和85%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5个百分点,并对连续缴费大病医疗救助5年以上的,支付比例也分别提高了5个百分点。同时,超过19万以上部分,重症补充医疗保险按80%报销,参保人员尤其是患大病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负担将会在新办法实施后得到明显下降。
记者叶国 通讯员耿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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